作者: 观察者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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描述: 曾经的《婚姻法》规定,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、婚后尚未治愈”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。但《民法典》删除了这一规定,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没有告知的,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。此举有什么意义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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